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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喪葬補助
榮民喪葬補助一、申請條件: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)其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、家屬、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可提出申請。二、申請期限:死亡日起1年內。三、準備文件: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存摺影本。亡故榮民戶籍資料證明文件(需有死亡記事)。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備齊文件向各榮民之家或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。
資訊出處: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